更新时间:2026-01-19 14:35:36 ip归属地:滨州,天气:晴,温度:-7-5 浏览次数:5 公司名称:重庆 水智慧流体设备(滨州市分公司)
| 产品参数 | |
|---|---|
| 产品价格 | 电议 |
| 发货期限 | 电议 |
| 供货总量 | 电议 |
| 运费说明 | 电议 |
| 品牌 | 重庆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
| 规格型号 | 根据客户需求 |
| 参数 | 见图纸 |
| 范围 | 分集水器自清洗过滤器 供应范围覆盖山东省、枣庄市、东营市、济宁市、菏泽市、滨州市、聊城市、潍坊市、德州市、泰安市、临沂市、烟台市、威海市、莱芜市、日照市、淄博市、青岛市、济南市 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区、博兴县、邹平市等区域。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除提交本条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前,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基本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
(二)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水智慧流体设备(滨州市分公司)坐落在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本厂主要生产 自清洗过滤器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把产品质量作为企业生存的根本,把服务质量作为我们成功的桥梁,我们衷心希望与广大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并提供完善的服务,同创业,共发展。
我们坚持诚信为本,,服务用户,回报社会的原则,建设以管理为基础,以用户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改进为动力的质量、信誉型企业。
